上海大学研究生(上海大学研究生院)

上海大学研究生,上海大学研究生院

上海,一男生读研究生期间,外出嫖娼被抓,被拘留3天。学校以此为由,将他开除学籍。他将学校告上法院,要求撤销开除决定。近日,该案一审宣判。

​其实,这名男生并不是被当场抓获的。他当时是在一家宾馆里,与一名失足女完成的交易。

​没想到的是,一个多月以后,这名失足女和其他人发生交易时,被警方抓获。这名失足女把他供了出来。

​于是,警方对他处以拘留3天的处罚。7个月后,警方把这件事通报了学校。

​学校研究以后,告诉男生,准备开除他的学籍。阿华提出,自己只是违法,没有犯罪,开除他的处分太重了,向学校提出异议。

​但学校经过讨论以后,仍然根据学校的《学生纪律处分条例》第40条的规定:“卖淫、嫖娼,或者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”,开除了他的学籍。

​于是,男生把学校告上法院,他说了几个理由:

​1、学校的《处分条例》里既规定学生被行政拘留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,又规定嫖娼开除学籍,两个规定之间矛盾;

​​​​​2、教育部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规定:受到治安管理处罚,情节严重、性质恶劣的才可以开除学籍。他才被拘留了3日,属于情节较轻,不该开除被学籍

​​​​​3、处分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,直接就开除他的学籍,处罚过重。

​因此,他请求法院撤销学校的处分决定,同时审查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合法性。

​其实,这个案件最初就引发了许多关注。主要是当时这所学校一共实名公示了3个学生,都是因嫖娼被开除学籍的。当时许多人对学校实名公示的做法提出异议,但对开除学籍的决定提出异议的人并不多。

​所以,不少人对这名男生会起诉学校,提起行政诉讼这件事是没有预料到的。但既然法律赋予了这名男生起诉的权利,法院当然就要受理,并依法做出处理。

​一、这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件。

​这名男生起诉学校的案件,属于一起行政诉讼案件。所谓行政诉讼案件,就是俗称的民告官案件。

​行政诉讼案件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的不同在于,普通民事案件里,原告与被告是平等的,所以在诉讼权利义务的分配上也是平等的。而行政诉讼案件里,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不平等的,是被管理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,所以在诉讼权利义务的分配上与民事诉讼案件是不同的。

​在普通民事案件里,是谁主张谁举证。但是行政诉讼案件,举证责任是分配给了被告。在这个案件里,也就是要由学校证明自己的处分决定是合法的。

​二、学校的《学生纪律处分条例》是否合法?

​在这个案件里,这名男生嫖娼的事实已经由公安机关进行了确认,他对这个事实也没有异议。而学校的《学生纪律处分条例》里也明确规定,学生嫖娼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​所以,他要想让学校撤销这个处分决定,就要先否定《学生纪律处分条例》里这部分规定的合法性。

​但是,这确实有点难度。

​他最重要的一个理由是第二个,也就是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作为学校规定的上位法,里面规定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,需要达到“情节严重、性质恶劣”才可以开除学籍。而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里规定:“卖淫、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”里面对嫖娼是有情节轻重之分的。现在他只被拘留了3天,属于情节较轻,学校却开除了他,违反了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。

​但其实这里偷换了一个概念。

​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是公安机关处理治安违法行为时适用的法律,《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》是高校对学生管理适用的法规,两个法律、法规都是特别法,不存在重合之处,不存在相互适用的问题。

​因此,不能以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适用标准,作为《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》的适用标准。

​而这个事件里,《学生纪律处分条例》关于嫖娼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,事实上是对《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》中,在这所学校内如何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、性质恶劣的认定的一个具体解释。学校在本学校范围内,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下,当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做出解释。

​而这个案件,法院一审就是这样的观点,在对高校处分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,认为应当对高校的教育自主权予以尊重。认为学校的处分决定并无不当,判决驳回了这名男生的诉讼请求。

​不过,这名男生表示将提起上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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