宁夏吴忠考研培训机构(吴忠考研培训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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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10日,宁夏纪委监委网站消息,日前,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批准,自治区纪委监委对第十二届自治区党委原委员、固原市委原常委、西吉县委原书记马志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。

经查,马志宏违反政治纪律,对抗组织审查;违反组织纪律,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;违反廉洁纪律,收受礼金;违反生活纪律;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涉嫌受贿犯罪。

马志宏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,理想信念丧失、纪律意识淡薄,背弃党的初心使命,辜负组织的培养信任,对党不忠诚、不老实,甘于做“两面人”,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,涉嫌受贿犯罪,数额特别巨大,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、不收手,情节严重,性质恶劣,应予严肃处理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等有关规定,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、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同意、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,并报中共中央批准,决定给予马志宏开除党籍处分,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、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;收缴其违纪所得;由自治区监委给予马志宏开除公职处分,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,涉案财物随案移送。

对马志宏党纪处分决定待召开自治区党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。

新京报记者注意到,马志宏被查前,是十二届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委员。党章第四十二条规定,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,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,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。

12月11日,固原市委原常委、西吉县委原书记马志宏(副厅级)涉嫌受贿罪一案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,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十余人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、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党员干部70余人旁听案件审理。

庭审中,公诉机关指控:2008年至2018年,被告人马志宏利用担任泾源县县委书记、县长、固原市市委常委、副市长、西吉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,在项目承揽、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,先后85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、美元、房屋等共计价值人民币1132.0172万元。

控辩双方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进行了当庭举证、质证和辩论。最后陈述阶段,马志宏对自己的罪行深表悔悟、认罪认罚。本次公开开庭,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,严厉惩治职务犯罪的同时,通过有针对性的组织庭审观摩、现场说法,对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,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,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。

“马志宏作为贫困县县委书记,先后85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32余万元,最终深陷囹圄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,令人警醒,发人深思,为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。”马志宏曾是“以案为鉴,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”廉政警示教育活动的反面典型。

马志宏曾任吴忠市委副秘书长、政策研究室主任,固原市泾源县委副书记、县长、县委书记,固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、泾源县委书记,固原市委常委、西吉县委书记等职。

2015年,他被授予“全国优秀县委书记”称号。

马志宏简历

马志宏,男,回族,1964年4月出生,宁夏吴忠人,1983年7月参加工作,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,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。

1980.09 -1983.07 固原农业学校农学专业学习

1983.07 -1987.05 吴忠市红旗乡工作

1987.05 -1987.09 吴忠市红旗乡办事员

1987.09 -1990.08 原县级吴忠市农业局工作

1990.08 -1993.02 原县级吴忠市上桥乡副乡长

1993.02 -1998.02 吴忠市上桥乡党委副书记、乡长

1998.02 -2001.06 吴忠市利通区东塔寺乡党委书记

2001.06 -2002.01 吴忠市利通区委常委、宣传部长、东塔寺乡党委书记

2002.01 -2005.01 吴忠市利通区委常委、宣传部长

2005.01 -2006.09 吴忠市委副秘书长、政策研究室主任

2006.09 -2008.02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、管委会副主任

2008.02 -2011.02 泾源县县长

2011.02 -2012.05 泾源县委书记

2012.05 -2012.06 固原市副市长、泾源县委书记

2012.06 -2014.05 固原市副市长

2014.05 -2018.03 固原市市委常委、西吉县委书记

2018年3月 被免职

2019年3月被查

2020年3月被“双开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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